电能表有关问题答疑

发布时间 2009-02-09

【编者按】 第一期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已经结束,第二期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正全面展开。针对农村电网改造工作中,农民群众反映比较多的电表问题,编发此文,希望有助于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有个用户把旧电表与新电表串联在一起比对,以旧表为准,推算出新表要快8.9%,便得出新电表走得快的结论。不少群众认为老电表走得好好的,电网改造中换上新电表后,用电量比以前多了,不是新电表走得快,又是什么?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将群众关心的主要问题,一一解答如下。

1 老电表该不该换

老电表确实该换。早在1987年12月21日,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水利电力部、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联合以机委科[1987]208号文,下发了关于下达机械工业第十批淘汰能耗高、落后产品的通知淘汰了DD5、DD9、DD10、DD12、DD14、DD15、DD17、DD20、DD28等民用单相电表及一大批三相电表,淘汰理由是性能差,结构陈旧,设计工艺水平低,淘汰日期为1988年12月31日。对已公布的淘汰产品所需维修配件,从公布淘汰日期起,在规定期限内(电度表不超过五年,其他产品不超过三年)保证供应;超过规定年限,一律不再供应。即:以上淘汰电表的维修配件最迟只供应到1992年12月21日。正因为这些老电表性能差,结构陈旧,设计工艺水平低,直接影响了计量的精确度,国家有关部委才下文明令淘汰。有人之所以得出新电表走得快的结论,是以老电表走得准为前提的。而老的机械式电表严重负超差,根本就不能作为比对的标准。以此为前提本身就是错误的,得出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

2 新电表是否走得快

现在为用户安装DD86系列电表,是机委科[1987]208号文推荐更新的电表。它是用电子技术来计量的电能表,计量更加准确。当然,世界上没有绝对准确的计量表计。因此,有关计量法规规定了各级各类电表的允许误差,快为正误差,慢为负误差,超过允许误差,则分别为正、负超差。用户的电能表一般是二级,其误差最大允许值为±2.5%。即:假如某用户理论上用了1kW.h的电,只要其电表显示在0.975~1.025kW.h之间,这块电表就是合格的。新电表在安装前,都必须用高精度的标准校表台校验过,其误差必须在国家对该级电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因此,新电表一般都走得准,不存在走得快的问题。

3 怎样衡量电表的快慢

仍以开头的例子为例。问题反映到某供电局,该局立即派人到这个用户家当面封表、拆表,拿到供电局的标准校表台上当着用户校验,旧表负超差8%。即这个用户以前每用100kW.h的电,旧电表才显示92kW.h。换言之,这个用户以前每用100kW.h电,就少交了8kW.h电的钱。某省某县对电表走得快的问题,反映较多,于是抽了九块表送检,结果全部合格且都是负误差(即走得比标准表略慢)。判断电表走得快慢的标准,只能是比此类电表精度高的电表,而不是其他电表。譬如,同一袋大米,用甲的秤称是99斤,用乙的秤称是101斤。甲说乙的秤小,而乙说甲的秤大,请问:能以甲乙各自的秤来判断对方的秤吗?不能,只能用标准的秤来判断甲乙双方的秤。这个道理必然一说就通,判断电表走得快慢又岂能用两块电表互相比对呢?

4 电网改造后,为什么电表走得快

电表走得快、走得慢,主要受到电压高低等因素的影响。

原先电压低的地区在城乡电网改造后,电压达到了标准,群众最直接的反映是灯亮多了。灯亮多了自然耗电就多了,电表也就比电压低的时候走得快了。设以一个电阻220Ω的电灯(在额定电压220V时、此灯泡的功率为220W)为例:同样开一个小时,电压为154V时、灯泡功率为107.8W,电压为176V时、灯泡功率为140.8W,电压为220V时、灯泡功率为220W。而实际上,电网改造前,许多边远地区的电压还远远低于154V!

5 电表出厂前有检验合格证,为什么安装前供电局还要校过

电表出厂后,有可能因为装卸、运输过程中抖动和震动影响精度。故有关的计量法规就规定了电表在安装前必须进行校验;1987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办发[1998]134号文要求供电局企业对用户电能表实行统一校验。因此,供电局在安装前,还要对电表统一校验。

6 供电局会不会在校表时把电表校快

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是多余的。供电企业要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电能表计的检查监督,供电企业所校验的电表的正负误差只能在国家计量法规规定的范围,供电局真要故意校快电表,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被取消校验电表的资格。电力企业是国有企业,没有必要像有些街头小贩在秤上做手脚、短斤少两,侵占消费者利益。

7 如果我还是觉得电表快,要校电表,怎么办

这是用电人的权利,需要提醒的是校验电表的单位必须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还要有相应的测试手段。否则该单位出具的校验报告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还有可能结果出错。如果用户电表的显示确实比实际用电多,可以用下面的方法来检测:把全部用电器具关掉,如电表仍在转动,则多半是用户的内部线路漏电;如果把电表后总闸拉掉,电表仍在转,那就是电表有问题,要送去修理检验了。

大规模的电网改造新安装电表成千上万,又是不同厂家的产品,极少数电表出现问题也是可能的。用户可以把电表送到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有相应测试手段的单位去校验,得到一份有效的客观公正的校验报告。

8 关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问题

有些用户认为,当地的供电企业在电网改造中,未征得自己的同意就统一要求将原有的旧电表更换为新电表,侵害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之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赋予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但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例如:从2001年9月1日起,在全国禁止销售化油器类的轿车,也就剥夺了消费者选择购买化油器类轿车的权利。再如:国家明令关停小水泥厂、小化肥、小纸厂、小煤窑,也剥夺了消费者选择购买这些产品的权利。某市规定不准再销售8升马桶,也就剥夺了某市人选择购买8升马桶的权利。1987年12月21日,中央七部委联合以机委科[1987]208号文下发的关于下达机械工业第十批淘汰能耗高、落后产品的通知,抄送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新闻单位。当年人们对产品的认识与今天人们对产品的认识不可同日而语。假如机委科[1987]208号文在现在公布,一夜之间,全国人民就会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到老电表要淘汰了。用户也就不会认为更换老式电表是侵害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供电企业更换这些老式电表的工作就会顺利得多。

至于用户认为电力企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这是误会,也是电力企业宣传不力引起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9年12月13日下发的计基础(1999)2177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为保证电能表质量,凡新购电能表,由项目法人统一招标采购。由此可见:在电网改造中,只要承担电网改造工程的项目法人按照《招投标法》对新购的电能表统一招标采购,将这些新电表换掉用户原用的、国家明令淘汰的老式电表;就是合规的,没有无端侵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也没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因为所有具有资质的经营者(包括其他经营者)在电表招投标时就开展了公平竞争,更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供电企业应当尊重用户的选择。只要用户有国家经贸委《推荐名录》上的电表、且经供电企业校验过,供电企业有义务用新电表更换用户的旧电表。

9 计量正确的法定公平交易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立法原则,经营者同样有权获得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计量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国办发[1998]134号文特别强调提高表计的准确性;可见,计量正确作为法定的公平交易条件,既是政府所关注的,也是消费者、经营者都必须遵守的。消费者对待计量,不能采取双重标准:一方面反对经营者短斤少两,另一方面又希望计量的结果有利于自己--比如希望自家的电表走得越慢越好。

(吴重德 贵州省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

标签: 用电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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